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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党校(台州行政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台州市委党校发布日期:2022-09-09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台州行政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中共台州市委党校(台州行政学院)。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台州行政学院)(以下简称党校(行院)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中路33号。

第三条 党校(行院)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中共台州市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党校(行院)开办资金5470.5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党校(行院)宗旨:为各级党员、干部提供培训服务。

第六条 党校(行院)业务范围:

(一)根据市委对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地培训党政领导干部、优秀中青年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务员、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和民主党派、无党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及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统战干部,负责对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二)对学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党性教育。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五)结合台州实际,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发挥重要智库作用。

(六)开展同国(境)内外高校、学术研究机构、智库等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培训。

(七)参与市委关于党校(行院)、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对全市各级党校(行政学校)、社会主义学校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师资人才培训。

(八)组织开展中华文化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以及联谊交友。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校(院)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共台州市委员会。

第八条 党校(行院)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党校(行院)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党校(行院)“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台州市委的权利:

(一)提出党校(行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校(行院)校长(院长)、常务副校长(副院长)、副校长(副院长)、教育长;

(三)审核(核准)党校(行院)章程草案;

(四)监督党校(行院)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委的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党校(行院)改革创新,提升发展能力,保障党校(行院)正常办学秩序,对党校(行院)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支持党校(行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党校(行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党校(行院)提供稳定增长的办校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校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维护党校(行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党校(行院)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党校(行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党校(行院)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党校(行院)宗旨,维护党校(行院)利益;

 (四)完成党校(行院)交付的临时性及应急性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共台州市委党校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在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党校(行院)机关党的建设,机关党委下设七个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党校(行院)机关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密围绕党校(行院)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党校(行院)建立健全机关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机关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党员大会是机关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党校(行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机关党委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机关党委内通报,听取机关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机关党委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校(行院)机关党委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市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

(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和机关党委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

第十七条 党校(行院)机关党委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党校(行院)机关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机关党委全面工作,是机关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设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3名,按责任分工落实机关党委工作。

第十九条 党校(行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党校(行院)设常务副校长(副院长)1名。常务副校长(副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干部培训、科研咨政、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其他校委领导协助常务副校长(副院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校(行院)建立校务委员会议事制度,(以下简称校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上级领导对党校(行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党校或市委、市政府提交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讨论制定学校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讨论通过学校年度工作要点、总结;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规划、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以及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措施等。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在职教职工培训,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干部任免、调整及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等。

(五)审定年度预算、决算,2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和5万元以上资产的处置等事项。

(六)讨论审定学校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大宗物品采购、重大维修项目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研究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

(八)其它需要校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校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一)议题征集。校委会议题由校委委员提出,或由各处室经分管校委委员同意后提出,由办公室汇总并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常务副校长(副院长)审定。提请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校委委员在会前组织有关处室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审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邀请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组派员列席。

(二)时间确定。校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议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到各校委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至少提前半天送达。

(三)会议讨论。对提交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各与会委员应当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一般先由分管校委委员或承办处室负责人汇报,再由其他校委委员发言,最后由常务副校长(副院长)结。

(四)会议决定。校委会决定事项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以校委会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如遇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校委会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党校(行院)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委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委会由常务副校长(副院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校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党校(行院)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政治性为导向,注重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

第二十五条 党校(行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20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协助党校(行院)领导组织日常工作的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等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对县(市)党校的业务指导和综合考评等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党校(行院)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教职人员的引进、录用、培训、任免、调配、考核等工作。负责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档案、证照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教务综合处。负责干部教育规律研究,开展教学改革创新、学科建设、课程体系设计和教学督导等。协同开展对外培训项目课程研发。负责制定实施教学规章制度,综合协调教学教务工作,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精品课评比、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名师工程。负责兼职教师的聘任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级现场教学基地建设。

(四)教务一处(挂中共椒江区委党校牌子)。负责制定实施市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的主体班次(社会主义学院班次、对口支援班次除外)教学计划、椒江区和台州湾新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的各类班次教学计划,相应承担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学籍和教学档案管理,协调开展学员管理、服务保障。负责对椒江区和台州湾新区所属街道、镇党校的业务指导。

         (五)教务二处(挂中共黄岩区委党校牌子)。负责制定实施市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的对口支援班次和非主体班次教学计划、黄岩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的各类班次教学计划,相应承担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学籍和教学档案管理,协调开展学员管理、服务保障。协同教务一处做好大规模干部轮训的相关工作。负责对黄岩区所属街道、乡镇党校的业务指导。

(六)教务三处(挂中共路桥区委党校牌子)。负责全市村级干部学历教育和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台州教学班的招生、教学教务和学籍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实施路桥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的各类班次教学计划,相应承担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学籍和教学档案管理,协调开展学员管理、服务保障。协同教务一处做好大规模干部轮训的相关工作。负责对路桥区所属街道、镇党校的业务指导。

(七)社院工作处。负责制定实施市社会主义学院各类班次教学计划,相应承担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学籍和教学档案管理,协调开展学员管理、服务保障。组织开展统一战线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负责与港澳台、海外的文化交流活动。

(八)科研处(挂市情研究室牌子)。负责制定实施科研管理制度,管理协调科研活动,组织课题申报、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科研绩效考核、科研成果统计等工作。对全市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科研协作。负责推进智库建设,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和市情研究,撰写决策信息,编发《决策研究参阅》和《台州论坛》。开展对外科研联络。

(九)学员工作处。负责制定实施学员管理和学风建设相关制度。负责主体班次学员的管理考核和组织员、班主任选配、考核、管理工作,指导学员党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参与实施教学计划,协助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协同开展学员服务保障。配合开展学员培训情况考核。

(十)后勤保障处。负责制定实施后勤服务保障的管理制度。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校园基本建设、校产和物业管理、物资采购和管理、安全保卫、设施维修等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公司等校园内第三方服务单位的选定、监管。

(十一)财务处。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经费预决算编制、实施、公开工作。负责内部经济活动管理审计和经费使用结算结报,开展财务控制、审核和监督,管理会计档案。

(十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室。负责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咨政工作。落实教研计划和任务,推进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加强学科建设,打造核心课程。负责本教研室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县(市)党校开展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

(十三)党史党建与统战教研室。负责中共党史、党的建设和统一战线等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咨政工作。落实教研计划和任务,推进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加强学科建设,打造核心课程。负责本教研室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县(市)党校开展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

(十四)经济学教研室(挂民营经济教研室牌子)。负责经济学和经济管理等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咨政工作。落实教研计划和任务,推进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加强学科建设,打造核心课程。负责本教研室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县(市)党校开展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

(十五)法学与公共管理教研室。负责法学、公共管理学、领导科学等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咨政工作。落实教研计划和任务,推进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加强学科建设,打造核心课程。负责本教研室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县(市)党校开展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

(十六)社会与文化教研室。负责社会学和文化建设等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咨政工作。落实教研计划和任务,推进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加强学科建设,打造核心课程。负责本教研室教学、科研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县(市)党校开展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活动。

(十七)干部心理素质提升中心。负责干部培训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研究开发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团队辅导课程,开展主体班次学员心理素质测评。

(十八)数字化发展处。负责制定实施党校(行院)数字化建设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负责校园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的配置建设、管理维护、安全运行等工作。负责党校(行院)网站和公众号的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对县(市)党校数字化建设业务指导。

(十九)图书馆。负责干部培训资料信息、图书报刊文献的采集、订购和整理。负责教职人员、学员的图书资料借阅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图书馆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推进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使用。

(二十)培训中心。负责市内外合作办学班次和培训项目研发、拓展。负责管理协调计划班次以外的干部教育培训,相应承担教学教务、学员管理,协助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协同开展学员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党校(行院)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校(行院)建立教职工全体大会制度,教职工全体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党校(行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全体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党校(行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全体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教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实到会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党校(行院)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党校(行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工作内容、工作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党校(行院)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党校(行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党校(行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党校(行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党校(行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党校(行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党校(行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党校(行院)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党校(行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党校(行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党校(行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党校(行院)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台州市委员会、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台州市委员会、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党校(行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党校(行院)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党校(行院)依据本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实施管理。党校(行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共台州市委党校(台州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